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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

所在地区: 安徽-- 发布日期: 2022年8月31日
建设快讯正文

8月2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提取时限、提取金额、家庭使用等部分政策予以调整优化,并取消了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本人或配偶户籍在本市的限制,将进一步推动回乡置业和人才流动。

根据《通知》,一是调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时限。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自购房网签备案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二是调整购买住房提取金额。购房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减去贷款的差,即应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同时不超过提取当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0元)。

三是调整在我市购房的职工家庭使用政策。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子女购房可申请提取一次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在异地购房的,未婚子女首次购房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四是调整异地职工在我市购房贷款条件。在异地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需本人或配偶户籍在我市的限制,其他相关条件仍需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其中,政策调整前,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购房发票开具日期作为公积金提取截止时限,无论购房人何时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发票开具日期之前的个人公积金账户金额。调整后,自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的公积金允许提取,购房人可根据自己和家庭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提取时间,可提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当日个人公积金账户金额。

《通知》还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最大提取金额,从“已付发票金额即已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调整至“除住房贷款金额外,购房人已实际支付的首付款加上尚需支付的购房款”。购房人可根据家庭情况,在规定金额范围内一次性全额提取账户公积金。对在2022年9月1日之后在本市购房的,暂取消子女购房申请提取父母公积金“首次”和“未婚”的两个限制,增加了对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房的支持力度。

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缴存职工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三、四两条为阶段性政策,有效期暂定一年。

(记者 邓婷婷 通讯员 汤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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