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放任承租方非法堆放建筑垃圾 被判共同违法并处罚款20万元
| 所在地区: | 广东-珠海-斗门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7月8日 |
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我市一企业将水源保护区内的一块空地租赁出去,而这承租人竟将地块变成了建筑垃圾倾倒地。事后,该地块业主及承租人均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并处以罚款20万元。
2021年4月27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了解到,白蕉镇办冲村的珠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块存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违法租用场地设立弃置场,非法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当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在该场地内堆放的建筑垃圾以及生活垃圾仍维持原样未被清理。经水源遥感执法App核定,涉案地块中的6处建筑垃圾,其中有5处位于平岗泵站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1处横跨平岗泵站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经调查,2020年11月10日,珠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某明就租赁斗门区白蕉镇办冲村凌塘围的21880平方米土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约定将该土地出租给刘某明,用于建筑垃圾的拆解回收处理,租赁期限为五年。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向刘某明收取了租金及押金328200元。
2021年7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公司与刘某明涉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共同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其5天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该地块业主珠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对承租人刘某明的违法行为“不知情”,也“不清楚”此地块属于水源保护区,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往案涉土地只有六乡大道、县道X767、河堤三防应急道路,以上路段均有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原告对案涉土地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是知情的;原告在案涉堆放垃圾事件中为承租方提供了便利,其行为构成了共同违法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对珠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刘某明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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