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纳雍县岔河至勺窝(巴雍收费站)农村道路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贵州-黔西-晴隆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7月8日 |
勺窝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纳雍分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
《纳雍县岔河至勺窝(巴雍收费站)农村道路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纳雍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6日
纳雍县岔河至勺窝(巴雍收费站)农村道路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推进纳雍县岔河至勺窝(巴雍收费站)农村道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纳雍至晴隆(毕节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毕府复〔2021〕16号)及《毕节市高速公路铁路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纳雍至晴隆(毕节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毕高铁指通〔2021〕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
(一)安置方式
1.分散安置、划地安置
本项目红线范围内,根据“一户一宅”的规定,本村户籍的被征收人没有其他安全住宅的,参照《纳雍至晴隆(毕节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附件3执行。
2.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安置对象
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外另有安全住宅的被征收对象。
(2)货币补偿指导标准
参照《纳雍至晴隆(毕节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附件3执行。
货币补偿奖励
货币补偿给予房屋征收时限奖励,参照《纳雍至晴隆(毕节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附件3主体房屋征收时限奖励执行。
(二)合法建筑中门面的认定
合法建筑中门面的认定,参照《纳雍至晴隆(毕节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附件3营业房的认定执行。
(三)合法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构筑物补偿
1.合法房屋附属设施补偿参照《纳雍至晴隆(毕节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附件4执行。
2.合法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参照《纳雍至晴隆(毕节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附件5执行。
3.合法房屋构筑物补偿参照《纳雍至晴隆(毕节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附件7执行。
(四)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
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参照《纳雍至晴隆(毕节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附件6执行。
(五)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参照《纳雍至晴隆(毕节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执行。
二、土地征收
(一)土地征收
参照《纳雍至晴隆(毕节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附件1执行。
(二)土地附着物征收
参照《纳雍至晴隆(毕节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执行。
1.坟墓搬迁补偿参照《纳雍至晴隆(毕节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附件8执行。
2.林木补偿
(1)竹林和零星竹子补偿参照《纳雍至晴隆(毕节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附件9执行。
(2)经济林补偿参照《纳雍至晴隆(毕节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附件10执行。
(3)零星林木补偿参照《纳雍至晴隆(毕节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附件11执行。
(4)零星庭院绿化树木补偿参照《纳雍至晴隆(毕节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附件12执行。
(5)苗圃嫁接苗补偿参照《纳雍至晴隆(毕节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附件13执行。
(6)苗圃实生苗补偿参照《纳雍至晴隆(毕节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附件14执行。
(7)三电迁改(通讯、广电、电力) 补偿指导标准参照《纳雍至晴隆(毕节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附件15、附件16执行。
三、炮损理赔
参照《纳雍至晴隆(毕节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附件17执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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