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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征求《蒲城县旅游民宿发展奖励办法》 (草案)意见的通知

所在地区: 陕西-西安- 发布日期: 2022年7月20日
建设快讯正文

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按照县委、县政府建设“一镇三地”战略目标,我局竭力打造区域知名旅游目的地,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目前,我县境内拥有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5处,对外开放景区17处,拥有桥、泰、惠、景、光等五座唐帝王陵,其中4A级桥陵景区被誉为中国最恢宏的十大帝王陵墓之一。拥有省级旅游特色名镇2个(奉先街道办、孙镇)、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4个(尧山镇闫家村、桥陵镇赵山村、紫荆街道办彭村、紫荆街道办南阜村),已成为陕西研学旅行、历史人文、红色旅游的主要目的地,一日游、短线游受到周边游客及西安游客的青睐。

为激发我县两日游市场热潮,满足游客个性化需求,鼓励旅游民宿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形成了《蒲城县旅游民宿发展奖励办法》(草案)。现印发你单位,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所提意见和建议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于7月19日17:00前,以纸质版报县文旅局,并将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378876288@qq.com。逾期不报视为无意见。

附件:1.《蒲城县旅游民宿发展奖励办法》(草案)

2.征求意见表

蒲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7月18日

(联系人:邢晓丽;联系电话:0913-7536067,13772736508)

附件1

蒲城县旅游民宿发展奖励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市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全力打造蒲城县区域知名旅游目的地,不断激发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活力,加快旅游民宿建设,充分发挥旅游民宿在推动乡村振兴、促进休闲农业和旅游创新转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蒲城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民宿是指利用当地居民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二条民宿需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创造健康、舒适、安全的休闲居住环境,达到自然、建筑和人三者间的和谐统一。同时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房屋外观及庭院铺装具有独特的乡土风格或艺术韵味,并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室内装潢具有较高品味,且服务功能齐全,卫生整洁;符合环保要求,实行垃圾分类、减量化处理;建筑物安全,气象防灾减灾措施落实到位等,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要求的民宿企业。

第三条符合蒲城旅游产业整体发展规划,民宿经营的主体作为扶持资金和等级奖励资金申报的主体,且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蒲城。

第三章扶持奖励方式

第四条 被评定为甲级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评定为乙级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评定为丙级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同一民宿的同一等级只奖励一次,不能因经营业主的变更、民宿等级的重新评定而重复申报奖励补助,但可以通过整改升级,按升级后的标准给予差额奖励。

第六条 民宿奖励资金在兑现过程中,出现破产、倒闭、停业或被有关部门取消等级、降低等级的,未兑现的奖励资金终止兑现。

第七条旅游民宿评定实行退出机制,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将取消等级:

(一)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

(二)出现卫生、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

(三)发生重大有效投诉;

(四)发生私自设置摄像头侵犯游客隐私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

(五)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或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取消等级后满三年,可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第八条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符合国家、省、市和蒲城县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扶持和促进蒲城县旅游业发展。

(三)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四)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

第四章奖励申报及监管

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民宿企业或个人应当年年向蒲城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兑现奖励申请,在当年度内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蒲城县旅游民宿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相关附表。

(二)民宿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民宿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民宿等级评定批复原件和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的印证材料。

第十条蒲城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期为10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在蒲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公示期间,对申请人奖励资格有异议的,由评审小组开展调查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结论。

第十二条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奖励的申请,必须满足无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和投诉的条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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