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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246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容县 发布日期: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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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246号

当事人:容县自良发哥电器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注册号:450921600052565

经营场所:容县自良镇自良街自屋

经营者:肖桂发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2022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容县自良镇自良街自屋的容县自良发哥电器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2个品种的家用燃气灶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款标准,燃气灶具未按照GB16410-2007 5.3.1.12款标准的要求灶具每一个燃烧器设有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尚在销售家用燃气灶2个品种共2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店铺经营者肖桂发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8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12月25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在容县自良镇自良街自屋从事家用电器销售。2021年2月份从玉林经销商送货购进piaomone家用燃气灶(单灶)2台,型号:150蜂窝,进货价每台60元,销售价每台80元;家乐顿家用燃气灶(单灶)2台,进货价每台70元,销售价每台90元。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家用燃气灶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款标准,燃气灶具未按照GB16410-2007 5.3.1.12款标准的要求灶具每一个燃烧器设有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至2022年8月15日止,当事人卖出上述piaomone家用燃气灶(单灶)1台,家乐顿家用燃气灶(单灶)1台,获得利润40元。尚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2台已被我局依法扣押。以上家用燃气灶货值金额共计3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肖桂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的事实;

3.对经营者肖桂发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4.现场拍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的事实。

2022年9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2022〕17-3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销售未按照GB16410-2007 5.3.1.12款标准的要求灶具每一个燃烧器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认真整改,且没有收到涉及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相关投诉,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并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尚未销出的家用燃气灶2台;

二、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三、罚款36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执法股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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