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会员咨询热线:4000-156-0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北水罚字〔2022〕2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北流市 发布日期: 2022年9月28日
建设快讯正文

当事人情况:陆亮,性别:男,民族:汉,年龄:37周岁,住址:北流市**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50981********2712。

2022年8月11日,群众来访举报陆亮在隆盛镇中和村竹境组下游的河道内采砂,现场有小型铲车和后驱动,并提供了2022年8月10日陆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视频。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经报请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查处。立案后,我局对当事人的行为,采取了现场检查、收集固定物证、调查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查明,2022年8月10日,当事人陆亮在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隆盛镇中和村通往岭光组的过水桥上游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22.5立方米,所采砂石运离现场。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一、现场检查(勘验)记录。该证据证明:1.采砂地点位于隆盛镇中和村通往岭光组的过水桥上游27.3米河道管理范围内;2.现场未停留有采砂机具及运输车辆;3.通往岭光组的过水桥右边河道内有长10米,宽9米,最深处0.9米的砂坑,被采砂石22.5立方米;4.河道两岸有铲车和车辆的通行痕迹。

二、现场勘验图。该证据证明:1.采砂地点位于隆盛镇中和村通往岭光组的过水桥上游27.3米河道管理范围内;2.现场未停留有采砂机具及运输车辆;3.通往岭光组的过水桥右边河道内有有长10米,宽9米,最深处0.9米的砂坑;4.河道两岸有铲车和车辆的通行痕迹。

三、勘验现场照片。该证据证明1.勾挖河砂的地点位于隆盛镇中和村通往岭光组的过水桥上游河道管理范围内;2.通往岭光组的过水桥右边河道内有明显的砂坑;3.河道两岸有铲车和车辆的通行痕迹;4.陆亮建材内存放有陆亮在河道内所采的砂石;5.采砂机具为小型铲车(山东莱工);6.运输车辆为后驱动(车牌号桂K71500)。

四、陆亮的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1.陆亮是本案当事人;2.当事人在隆盛镇中和村通往岭光组的过水桥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作业;4.当事人用小型铲车作业,用后驱动(车牌号桂K71500)运输;5.当事人从河道内清理出来的砂石已运离现场;6.当事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作业未办有相关手续。

五、陆某某1的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1.陆亮是本案当事人;2.2022年8月8日-10日当事人在隆盛镇中和村竹境组过水桥上游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3.当事人用小型铲车铲砂,用后驱动(车牌号桂K71500)装车运输;4.陆亮建材内堆放有当事人在河道内所采的砂石。

六、陆某某2的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1.陆亮是本案当事人;2.2022年8月8日-10日当事人在隆盛镇中和村竹境组过水桥上游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3.当事人用小型铲车铲砂,用后驱动(车牌号桂K71500)装车运输;4.陆亮建材内堆放有当事人在河道内所采的砂石。

七、陆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1.陆亮是本案当事人;2.2022年8月10日当事人在隆盛镇中和村竹境组过水桥上游河道管理范围内用铲车铲砂;3.2022年8月10日现场停放有一架小型铲车和一辆后驱动;4.后驱动货斗内装载有河砂;5.当事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没有到村委办理相关手续。

八、涉嫌违法现场摄像(群众提供)。该证据证明:1.陆亮是本案当事人;2.2022年8月10日,当事人驾驶小型铲车给停放在岸边的后驱动(车牌桂K71500)装载刚从河道中所采的河砂;3.后驱动(车牌桂K71500)货斗内装载有河砂;4.当事人将装载有河砂的后驱动驶离现场;7.陆亮建材内堆放有当事人在河道内所采的砂石。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北流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北水责字〔2022〕6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恢复河道原状。2022年8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北流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水罚告字〔2022〕2号), 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2022年9月1日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听证。我局于2022年9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北流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北水听通〔2022〕2号)。

2022年9月20日我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辩称:在该处进行河道清淤(竹根、木根、淤泥),未进行河道采砂,并提供中和村岭光组部分村民签字同意的委托书、拍摄于2022年6月-7月期间河道状况照片以及向村委、镇综治办反映河道清理相关问题的照片。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复核,认为:一是河道清理及采砂的主管部门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该村民委托书不能作为河道清淤、采砂的依据。二是当事人所提供的河道状况照片与本案无关。三是对于当事人在清理河道前向村委、镇综治办反映过河道清理相关问题,中和村委明确答复不同意清理,隆盛镇未答复。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经过综合评议认定的案件事实,提出听证意见:北流市水利局认定当事人陆亮涉嫌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理由、证据充分。

我局认为:2022年8月10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隆盛镇中和村通往岭光组的过水桥上游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砂量较小,违法程度轻微,可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当事人陆亮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到北流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548212010102945711。收款人全称:北流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2022年9月28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咨询热线:4000-15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