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章程
| 所在地区: | 浙江-舟山-定海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9月28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舟山市定海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舟山市定海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所为舟山市定海区东山路289号。
第三条 中心是经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机构按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中心开办资金20万元,由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资。
第五条 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定海区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个人权益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审核支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参与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以及基金运行分析等工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和内控等工作;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具体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业务宣传、经办咨询、信访等工作,承担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舟山市定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权利:
(一)提出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中心负责人及科室负责人;
(三)核准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义务:
(一)支持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中心宗旨,维护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由上级党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四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5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会务、档案、保密、政务公开和后勤、资产管理等工作。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参与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核算和会计、统计报表的编制、汇总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支付工作。
(二)综合受理科。承担区人力社保依申请事项业务受理工作。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受理市级下沉业务,推动业务经办渠道向基层延伸。
(三)参保登记科。承担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经办管理等工作。代办市本级相关业务。
(四)审核计发科。负责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承担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金和职业年金计发等相关工作。代办市本级相关业务。
(五)内控管理科。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稽核和内控管理工作。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十七条 中心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二十一条 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意见。
(二)章程草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需终止办理的,经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是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舟山市定海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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