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昌县司法局原党组书记 局长蒲浩林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 所在地区: | 甘肃-兰州-城关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4月6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和《中共永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县重点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县委审办发〔2021〕3号)文件安排,中共永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永昌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21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30日,对永昌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县司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蒲浩林同志任职期间(2017年1月至2021年3月)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了县司法局2017年1月至2020年3月的财务资料、会议记录、重要事项工作资料、年度计划和各类考核结果等资料。蒲浩林同志和县司法局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了书面承诺。永昌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机构组成情况
县司法局负责全面依法治县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并承办县政府、政府办及局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报备、后评估等工作,负责拟定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县司法局机关内设中共永昌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法治调研督查股)、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股)、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社区矫正管理股(社区矫正办公室,永昌县特殊人群专项组办公室,永昌县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永昌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8个股室,下属事业单位为永昌县公证处。下设城关镇司法所等10个基层司法所。县司法局核定行政编制40名,事业编制4名。现有干部职工37名,行政编制人员33人,事业编制人员4人。
蒲浩林同志任职期间主持县司法局全面工作。
(二)局机关财政收支及资产负债情况
蒲浩林同志任职期间县司法局账面收入合计2468.9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047.17万元,其他收入421.81万元。支出合计2323.5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55.09万元,项目支出1068.44万元。收支相抵后结转145.45万元,加任职初结转174万元,截至2021年3月,累计结转319.45万元。
截至2021年3月31日,县司法局账面资产合计806.09万元,其中:货币资金118.07万元,其他应收款70.92万元,预付账款459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58.1万元。负债合计73.84万元,其中:其他应交税费0.013万元,应付职工薪酬0.02万元,其他应付款73.81万元。净资产合计732.25万元,其中:累计盈余732.25万元。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蒲浩林同志任职期间县司法局“三公经费”支出合计9.62万元。其中: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2.5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万元);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2.85万元(公务接待费0.5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2.29万元),同比增加14%;2019年“三公经费”支出1.99万元(公务接待费0.4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万元),同比减少30.17%;2020年“三公经费”支出2.28万元(公务接待费0.7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万元),同比增加14.57%。
(四)目标责任考核情况
县司法局在全县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结果分别为2017年“第三十二名”、2018年“第三十一名”、2019年“第十七名”、2020年“第二十名”。
县司法局在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分别为2017年“较好”、2018年“良好”、2019年“良好”、2020年“良好”。
蒲浩林同志在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分别为2017年“优秀”、2018年“称职”、2019年“称职”、2020年“称职”。
二、履行经济责任所做的主要工作和总体评价
蒲浩林同志任职期间,在履行经济责任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提升法治宣传实效。组织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了“法律八进”,针对《民法典》颁布实施,邀请法学专家为全县领导干部做专题辅导,结合脱贫攻坚、环境卫生整治、疫情防控和“124”国家宪法日等重点工作,强化法治宣传教育。2020年“七五”普法顺利通过省市考核验收,并被市上评定为“优秀”等次。二是创新调解工作模式。持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全县共成立人民调解调委会164个,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体系,调解委员会覆盖率达到100%。2020年,县司法局受到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通报表扬。三是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围绕全县法治乡村建设、民生项目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深入民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做好公益法律服务。全面实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大力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和法官联系点制度,建成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审计结果表明,蒲浩林同志任职期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能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司法系统建设的方针政策,按照市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单位内控制度较为完善,在项目申报、大额财务开支等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事项,能按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单位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单位的财政收支情况,财政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实施了政府集中采购,但存在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涉及资金34.27万元
县公证处2018年至2021年3月31日(2018年前属于非税收入,纳入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共收取事业收入(公证费)31.97万元(增值税发票);事业支出29.52万元(自收自支),收支相抵后滚存结转2.45万元。截止2021年12月30日收支相抵后滚存结转9.13万元(2018年至2021年12月30日共收取事业收入43.40万元;事业支出34.27万元)。
根据《甘肃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落实公证改革政策优化公证机构体制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和《永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公证处机构调整的通知》(永机编发〔2017〕16号)文件精神,永昌县公证处为财政拨款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根据《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证机构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件“二(一)7、……公益二类公证机构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的文件精神和永昌县财政局关于县本级部门预算的批复,县公证处为县级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县公证处2018年-2021年收取的公证费未纳入永昌县县级财政预算管理,是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的。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规定。审计决定对永昌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并责令县司法局督促永昌县公证处将账面结余资金9.12万元全额上缴国库。
县公证处是县司法局下属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蒲浩林同志对下属单位财务监管不到位,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9.52万元的问题负领导责任。
永昌县司法局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结果函告中共永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永昌县审计局。
蒲浩林同志如果对本报告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中共永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中共永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永昌县审计局
2022年3月2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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