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套取支付宝网贷平台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所在地区: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22年9月28日 |
出借人通过支付宝等网络贷款平台套取贷款后转贷给借款人的,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吴某借款,吴某通过支付宝上的“分期乐”等网络贷款平台借款后,分三次向陈某转账共计6600元,约定由陈某到期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到期后陈某仅向吴某支付2000元,吴某催讨无果后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吴某从网络贷款平台上贷款后转借给陈某,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因此,吴某与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陈某应返还吴某4600元,因借贷合同无效,对于吴某主张的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应具有合法来源,并以合法方式提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6、违背公序良俗的。(李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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