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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市监处罚〔2022〕232号)

所在地区: 广西-崇左-扶绥县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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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扶绥县闽台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421MA5L3H331D?

住所(住址):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松宁路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远花

身份证件号码:45****************

联系方式:135********?

联系地址:扶绥县*************

2022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松宁路8号的扶绥县闽台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开门营业中。检查发现,该店员工在店内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该店进门左侧墙面挂有营业执照,但未见挂有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证件。该店经营者陈远花称,该店办有小餐饮登记证,但是找不见原件,只能提供手机上拍摄的图片,其提供的图片上显示:小餐饮登记证字号名称:扶绥县闽台食品店;社会信用代码:92451421MA5L3H331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远花;经营地址:扶绥县新宁镇松宁路8号;业态类别:小吃店;登记证号:GXCY1421000088;发证日期:2018年04月28日;有效期至2021年04年27日,该店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已过一年有余。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扶市监责改 〔2022〕CY13号),要求其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的行为,并于2022年8月15日前完成整改。

当事人未持有效的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第二十条第一款“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发证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办理。”的规定。因扶绥县闽台食品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请示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我局于2022年8月8日当天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为了赚取利润,经营扶绥县闽台食品店,并于2018年4月28日获发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销售萝卜、菠萝、木瓜等等泡菜类食品给顾客。当事人持有的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至2021年4月27日,证件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当事人没有依法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之后也没有新申请取得小餐饮登记证,却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至2022年8月8日案发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扶绥县闽台食品店检查,发现其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责令改正通知书》(扶市监责改〔2022〕CY13号)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3.经营者陈远花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店名称、经营者、经营范围等事实;

5.《证据提取单》共3份,证明2022年8月8日,我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其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当事人申请的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在未依法新申请获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第二十条第一款“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发证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办理。”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案案发至今,我局和当事人均未收到消费者相关投诉。且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反。

综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可在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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