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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农局发〔2022〕25号 关于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工作的通知

所在地区: 广西-北海-海城区 发布日期: 2022年8月3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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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局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到各乡镇开展〈新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宣贯和生猪私屠滥宰点摸底工作的通知》,我局会同12个乡(镇)已完成法律法规宣贯和摸底工作,为有效打击我市生猪私屠滥宰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根据前期到各乡(镇)的摸底情况,关闭生猪私屠滥宰点。

二、工作组

(一)第一组:新安镇、坡造镇

组 ?长:陆有志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组 ?员:梁定兰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队长

邓天峰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干部

韦雪慧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股干部

宋子宪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干部

黄光金 ?市水产畜牧技术推广站副站长

梁宁珠 ?市土壤肥料工作站干部

陶最炯 ?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干部

韦小龙 ?市农业农村局高标组负责人

(联络员:18977611745)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相关工作人员

(二)第二组:果化镇、太平镇、四塘镇

组 ?长:李汉春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组 ?员:霍秀龙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黄孝平 ?市经济作物工作站负责人

韦 ?红 ?市农业农村局项目股股长

唐艳梅 ?市水果生产指导站站长

梁定兰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队长

邓天峰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干部

韦雪慧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股干部

宋子宪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干部

梁秋玲 ?市动物检疫所干部

(联络员:13977661733)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相关工作人员

(三)第三组:马头镇、海城乡、同老乡

组 ?长:黄文炳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组 ?员:黄若雨 ?市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梁定兰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队长

黄 ?雷 ?市水产畜牧技术推广站副站长

邓天峰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干部

韦雪慧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股干部

宋子宪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干部

何爱民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干部

潘清绩 ?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干部

兰肖萍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干部

(联络员:13977661206)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相关工作人员

(四)第四组:旧城镇、凤梧镇

组 ?长:陈 ?雷 ?市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

组 ?员:黄明文 ?市水产畜牧技术推广站站长

梁定兰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队长

廖文全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队长

李 ?玲 ?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副站长

邓天峰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干部

韦雪慧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股干部

宋子宪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干部

苏 ?辉 ?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干部

黄 ?善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干部

(联络员:13907762453)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相关工作人员

(五)第五组:榜圩镇、黎明乡

组 ?长:黄兰妹 ?市农业农村局总兽医师

组 ?员:梁定兰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队长

李林杨 ?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副站长

梁承坡 ?市动物检疫所副所长

邓天峰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干部

韦雪慧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股干部

宋子宪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干部

覃艳珠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发展股干部

梁东宁 ?市水产畜牧技术推广站干部

霍冬梅 ?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干部

(联络员:13877630068)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相关工作人员

三、工作要求

(一)我局已将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工作列入2022年度农业系列专项绩效考评范围,请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务必重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发现的问题要如实反馈并及时提出意见及建议,帮助解决问题。

(二)各工作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并做好新冠疫情安全防护措施。

(三)各工作组开展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汇报,形成书面工作总结连同相关表格和开展工作图片报局办公室汇总。

(四)各组组长负责召集本组组员并布置工作任务。

(五)各工作组的交通用车由各组联络员与局办公室联系安排。

未尽事宜,请联系局办公室覃夏18169646624,韦金吕(用车)17777611220。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平果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8日

附件1-1

生猪屠宰管理法律法规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条件(三证)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第二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

2.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二)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三)生猪定点屠宰证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2019年本)

第二类 限制类

......

十二、轻工

......

24.年屠宰生猪 15?万头及以下、肉牛 1?万头及以下、肉羊 15万只及以下、活禽 1000?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少数民族地区除外)

二、生猪私屠滥宰查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营环节)

1.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2.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私屠滥宰窝点)

1.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2.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附件1-2

生猪屠宰管理宣传资料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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