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卫生健康局对莫群英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卫医罚〔2022〕12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崇左-扶绥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11月1日 |
被处罚人:莫群英;性别:女;年龄:71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5212819510108****;案发地点:扶绥县渠黎镇柳竹街;居住地址:扶绥县渠黎镇渠黎村9队舞龙街87号;联系电话:137371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2年2月3日至2022年8月22日,在位于扶绥县渠黎镇柳竹街擅自开展诊疗执业活动。现场先行登记保存诊疗药品器械一批(扶卫医证保决〔2022〕5号)作为行医证据,查实你为患者李一向、汪飞新、黄思颖等125人诊疗并收取诊疗费2417.70元。
以上事实有(一)现场笔录1份2页;(二)莫群英询问笔录1份2页;(三)黄静芬询问笔录1份2页;(四)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扶卫医证保决〔2022〕5号)1份7页;(六)《处方笺》原件23页;(七)《门诊日志登记本》1本17页;(八)莫群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九)莫群英《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1页;(十)黄静芬《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十一)黄静芬《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1页;(十二)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8页;(十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扶卫医证保处〔2022〕5号)1份1页;(十四)公告(扶卫医告〔2022〕7号)1份1页;(十五)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当事人信息查询材料1份2页;(十六)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当事人信息查询材料1份2页;(十七)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1份7页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有关规定,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诊疗执业活动,予以没收违法行医所得人民币2417.70元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扶卫医证保决〔2022〕5号)的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缴至:扶绥县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农行扶绥县支行账户2004710104000326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扶绥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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