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活水养鱼”,助力停产企业东山再起
| 所在地区: | 湖南-岳阳-平江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11月7日 |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近日,县人民法院采用“活水养鱼”的执行方式,让一起长达7年的执行积案得以化解。
A包装公司与B食品公司是合作关系,A包装公司按照B食品公司要求为其生产食品包装袋,交付产品后,再取货款。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对产品质量、付款方式等均为口头约定。截止到2015年4月30日,B食品公司仍欠A包装公司107583.5元包装袋款未予支付。
2015年8月31日,A包装公司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食品公司支付包装袋款。法院判决后B食品公司一直未偿还包装袋款。A包装公司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以后,执行法官向B食品公司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并要求其履行案件。在一次上门执行中,执行法官发现B食品公司虽未注销但已停工,法院遂将B食品公司的机械设备予以查封,并告知该食品公司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对查封的设备进行转移和变卖。
但B食品公司从事的是生产经营辣条,平江作为辣条之乡,生产此类产品的公司较多,被查封的机械设备均是针对自己公司产品定做的机械设备,对于其他人而言就是一堆废铁。法官将上述情况向包装公司告知后,包装公司对此表示理解,表示不要求对其进行拍卖。由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于2016年7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B食品公司的负责人向法院联系,想凭借该公司的老字号招牌再次营业,但暂时无力偿还包装公司的欠款。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联系该包装公司负责人与B食品公司的负责人进行调解。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B食品公司偿还包装公司包装袋款60000元,其余部分自愿放弃,并且A包装公司同意B食品公司进行分期偿还,解除对B食品公司的强制措施,就此一起长达7年的案件就此执结。
在涉企案件执行过程中,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企业的机械设备查封,尽量采取“活封”“活扣”的方式,既保证了申请人的权利实现,也帮助企业抓住一线生机,助力企业恢复发展,实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赢的局面。(钟声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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