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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农〔渔业〕罚〔2022〕14号

所在地区: 广西-桂林-资源县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8日
建设快讯正文

?当事人:陈**?,男,汉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45252619********10,工作单位和职务:无,现住广西北流市**镇**村*组**号。

当事人陈**在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陈**于2022年9月24日凌晨3时左右在北流市平政镇仓田村长河仓山组河段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被北流市公安局平政派出所干警当场抓获并拍照取证,收缴渔获物和电鱼工具。2022年9月23日22时24分北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北流市公安局平政派出所要求联合执法的通知。2022年9月24日上午北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北流市公安局平政派出所要联合执法的通知。2022年9月24日上午11时09分,北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北流市公安局平政派出所干警把当事人带到作案地点,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经检查,当事人作案地点为平政镇仓田村长河仓山组河段,该河段与圭江河连通,流向圭江。2022年9月24日11时16分在北流市公安局平政派出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电鱼工具和渔获物进行检查,当事人使用电鱼工具一套:电源由三只锂电池组成,型号无法识别;另有二根2.3米长缠有电线的竹杆,一根前端带金属条,另一根前端带铁圈抄网。渔获物经称重为957克,品种为罗非鱼,非活体。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电鱼工具、渔获物等进行了称量拍照取证。9月26日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并提供照片确认使用的电鱼工具组件为:红色浮力王逆变器一只,型号为BS-999000W,已被群众取走。

经调查,当事人陈**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

一、当事人人员基本信息表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二、询问笔录(当事人)1份,证明当事人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渔获物情况;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和勘验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证明当事人捕捞作业的水域为圭江支流;证明执法人员对检查和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

四、现场取证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捕鱼工具;证明当事人捕捞水产品的地点;证明有渔获物;证明渔获物的称重过程; ?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鱼机、地笼等禁用的渔具;  (三)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四)生产、销售、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  (五)在内陆江河拦河(江)放网或者建造鱼床,切断鱼、虾、蟹洄游通道。?  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当事人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一)和(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9月2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北农〔渔业〕告〔2022〕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22年10月8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对拦截当事人的群众和遗失的逆变器进行核实处理,对当事人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并无异议。本机关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不影响对当事人使用电鱼工具进行捕捞水产品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渔业)第1项“在内陆水域有一种违法情形,且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船长5米以下的,作业时间4小时以下的,作业水域不超过500米的,渔获物幼鱼比例不超过20%的,网目尺寸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10%以下的”为较轻情形,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较轻情形。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人民币2000.00元整);

二、没收渔获物957克(非活体);

三、没收电鱼工具:电源一只,型号无法识别;二根2.3米长缠有电线的竹杆,?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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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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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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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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