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崇左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崇建字〔2022〕38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崇左- | 发布日期: | 2022年11月8日 |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中泰产业园)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崇左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8 日
崇左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中,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崇左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崇左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管理。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办法负责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保税区、自贸区、园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及本办法负责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用信息由综合实力、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综合实力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崇左市建筑业统计库的建筑业产值情况、在崇左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的税费情况,满分为35分。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各级政府、住建部门以及市级相关部门的认可、奖励或表彰,积极参与争先创优活动等行为信息。良好信用加分不设上限。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存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农民工工资和综合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处罚或通报批评等行为信息。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
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合计的基础分数为20分。
第六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集录入,并对录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录入起始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本办法实施之日后获得国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获奖后30天内录入系统,逾期不录入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计分。
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实施之日。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具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业产值情况由各建筑施工企业先行填报录入,并对录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录入的产值情况进行核实;各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税费的情况,以其在崇左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向崇左市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税费并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为准。
以上信息一年采集一次,本年度以上一年度数据为准。企业需在每年3月1日前完成建筑业产值情况及纳税情况的填报录入。
第九条 按本办法认定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后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的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评价计分,公示期满即参与信用评价计分。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向记录该信用信息的建设信用管理单位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建设信用管理单位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撤销或纠正;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错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
异议处理期间,被异议的信用信息暂不纳入信用考核计分。
第十一条 良好行为记录有效期:国家级的为36个月,省级的为24个月,市级、县级的为12个月。良好行为记录计分采用得分衰减制度,良好行为记录在有效期的前12个月内(含最后一天)的按100%得分计算,超过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60%得分计算,超过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按30%得分计算。
不良行为记录影响期:均为12个月。影响期起始时间为不良行为记录计分之日起。
在有效期、影响期内,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有效期、影响期届满后不再参与实时评价,转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依据本评价办法得到的信用评价总分值(即综合实力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将运用到崇左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分值的具体运用方法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运用时间另行通知。
加分及扣分均不设上限。信用评价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信用评价总分小于0分的,按0分计算并运用到招标投标活动中。
第十三条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应用企业信用评价信息。
第十四条?本办法附件中提及的“不良行为”,仅适用于参与企业信用行为实时评价计分,各有关单位不得擅自以此类“不良行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否决投标条件”。
第十五条 首次进入崇左市行政区域,或在崇左市行政区域内无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初始诚信得分为: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合计的基础分数(20分)。
崇左市行政区域内新申请的,或在崇左市行政区域内无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本地注册建筑施工企业初始诚信得分为:崇左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公布的信用评价的平均分。
第十六条“崇左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建成之前,企业信用信息在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jj.chongzuo.gov.cn/”上公布。首次进入崇左市行政区域,或在崇左市行政区域内无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应主动报备,否则无法获得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初始诚信得分。
“崇左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建成之后,将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及“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实时对接,企业信用信息同时在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相关公共资源交易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适时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办法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8日起试行。
附件:崇左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
附件
崇左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备注 |
一 | 综 合 实 力 (满分 35 分) | 1.企业纳入国家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对崇左市建筑业产值作出贡献的,按其年度产值完成情况得分,本项满分15分。 全年完成产值5亿元以上的,得15分;3亿元-5亿元(含本数)的,得10分;1亿元-3亿元(含本数)的,得8分;5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的,得6分;1000万元-5000万元(含本数)的,得4分;1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的,得2分。 | 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与我市施工企业联合成立子公司的,自子公司注册成立满2年,母公司可取该子公司的综合实力分。 |
2.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纳入崇左市的建筑业产值快速增长,与上一年度相比情况得分,有净增加产值和同比增速两种情况,两者取其中高分的一项计算,本项满分10分。 (1)全年完成产值增加2亿元以上的,得10分;增加1亿元-2亿元(含本数)的,得8分;增加5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的,得6分;增加1000万元-5000万元(含本数),得4分;增加5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得2分。 (2)全年完成产值增速400%以上(含400%)的,得10分;增速300%-400%(含300%)的,得8分;增速200%-300%(含200%)的,得6分;增速100%-200%(含100%)的,得4分;增速50%-100%(含50%)的,得2分。 | |||
3.企业在崇左市依法纳税,按其缴纳税费的情况得分,本项满分10分。 缴纳税费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得10分;缴纳税费500-1000万元(含本数)的,得8分;缴纳税费100-500万元(含本数)的,得6分;缴纳税费50-100万元(含本数)的,得4分;缴纳税费10万-50万元(含本数)的,得2分。 | |||
二 | 良 好 行 为 | 1.崇左市辖区内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鲁班奖、詹天佑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每个得10分。 | 1、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子公司的,自子公司注册成立满2年,子公司可取该母公司所获得的奖项得分; 2、各奖项发证机构必须为该奖项唯一对应的合法机构,不得为其他“山寨机构”。 |
2.崇左市辖区内的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的,每个得8分。 | |||
3.崇左市辖区内的项目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金奖的,每个得5分。 | |||
4.崇左市辖区内的项目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优质结构奖、广西优质工程(真武阁杯)、广西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等奖项的,每个得2分。 项目获得崇左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得1.5分;获得崇左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崇左市建设工程“花山杯”奖(市优质工程奖)、崇左市钢结构金奖的,每个得1分; 获得崇左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的,得0.5分。 本项加分上限为10分。 | 3、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同类型的奖项,以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 4、同一项工作同时获得多个部门通报表扬的,按一次计。 | ||
5.崇左市辖区内的项目被住建部列为装配式建筑、BIM技术以及钢结构建造等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得5分;获得绿色建筑二、三星级评价标识且被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或者被自治区住建厅列为装配式建筑、BIM技术以及钢结构建造等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得3分;被崇左市住建部门列为装配式建筑、BIM技术以及钢结构建造等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得2分。 | |||
6.崇左市辖区内的项目被自治区及以上住建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每个项目得5分; 被崇左市住建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每个项目得3分; 被崇左所属县级住建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每个项目得2分。 | |||
7.在崇左市辖区内从事建筑业活动获得各级人民政府或住建部门通报表扬的,国务院通报每次得10分,住房城乡建设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每次得8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崇左市人民政府通报每次得5分,崇左市住建部门或所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每次得3分,所属县级住建部门通报每次得1分。 | |||
8.积极响应崇左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全市性重大活动、重要任务以及在扬尘治理、抢险救灾、农民工工资支付、创城、乡村振兴、脱贫劳动力就业、自建房排查、疫情防控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崇左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得5分;获得崇左市级相关部门或所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得3分;获得所属县级对应相关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得1分。 | |||
9.在崇左市积极开展新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并获得崇左市委、市政府或崇左市住建部门通报表扬或获得广西工人先锋号证书的,每次得5分。 | |||
10.配合崇左市住建部门党组织、工会等开展基层党建(含党员服务站建设)、项目工会建设等工作获得通报表扬,每项得3分。 | |||
11.被广西建筑业联合会评为优秀管理企业或绿色施工先进企业的,得5分;评为先进企业的,得4分;评为诚信企业的,得3分。 被崇左市建筑业联合会评为优秀管理企业或绿色施工先进企业的,得3分;评为先进企业的,得2.5分;评为诚信企业的,得2分。 | |||
12.被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评为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的,每次得5分;评为B级纳税人的,每次得3分。 | |||
13.因其他情况获得崇左市各有关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得1分。 | |||
三 | 不 良 行 为 扣 分 | 1.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桂建云平台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提供虚假良好行为谋求加分或虚构不良行为举报他人的,每次扣8分。 | |
2.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放弃中标或者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每次扣5分;存在恶意投诉行为的,每次扣8分;存在串通投标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等情形的,每次扣10分。 | |||
3.企业因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被有关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每次扣1分;受到督办的,每次扣3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 |||
4.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未按相关要求做好实名制工作,在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上因项目实名制采集率、工人考勤率、桂建通绑卡率、银行代发率、专户绑定率及关键岗位考勤率等考核指标不达标,被县级住建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被市级住建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被自治区住建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 |||
5.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能妥善处理工程款、劳务款等纠纷,导致出现集聚讨薪、讨要工程款(劳务款)等情况,发生围堵企业或项目现场等行为的,每次扣3分;发生围堵市政道路或政府部门等行为的,每次扣5分;发生爬塔吊或其他极端行为的,每人每次扣8分;经相关部门协调,未能妥善处理并导致农民工2次及以上集聚讨薪,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每次扣10分。 | |||
6.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落实文明施工、扬尘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违规夜间施工,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并抄送住建部门的,每次扣3分。 | |||
7.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施工导致市政配套管网及其他市政设施遭到严重损坏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抄送住建部门的,每次扣3分。 | |||
8.在我市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期间,未按照预警通知要求落实建筑工地预警响应措施,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者督查督办,并抄送住建部门的,每次扣3分。 | |||
9.涉及占道施工的项目,因不按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警示标示,裸土未覆盖,材料乱堆、超范围围挡等不文明施工问题,被相关部门约谈或者通报的,每次扣3分;因拖延施工、超期施工、道路恢复质量未达标等问题,被相关部门约谈或者通报的,每次扣5分。 | |||
10.未按要求参加住建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清欠协调会、约谈会以及各类专项工作布置会,无故缺席的,每次扣5分。 | |||
11.未按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清欠、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的,每次扣1分;不服从监督管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 |||
12.在各类检查中被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每次扣1分;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问题隐患整改闭合的,每次扣3分。 | |||
13.在各类检查中被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扣3分;收到停工通知书后继续施工,经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多次督促,仍拒不执行停工指令的,每次扣5分。 | |||
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就实施的,每次扣5分;违反规章,造成重大危险源失控的,每次扣10分。 | |||
15.项目现场使用自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无资质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砂浆),被有关部门通报的,每次扣3分;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扣3分。 | |||
16.未按规定使用的新型环保密闭运输车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者被纳入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不良信息名录、建筑垃圾运输行业黑名单的,每次扣3分。 | |||
17.同一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业主(市民)重复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3分。 | |||
18.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①一般事故每次扣10分;②较大及以上事故每次扣15分;③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未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0分。 项目在停工整改期间继续施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扣30分。 | |||
19.项目因企业原因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10分。 | |||
20.项目被自治区住建厅列入“严管工程”名单的,每次扣10分。 | |||
21.因其他情况被县级住建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扣1分;被市级住建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扣2分;被自治区住建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扣3分。 |
关联文件: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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