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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农(种子)罚〔2022〕5号

所在地区: 广西-梧州-藤县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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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莫小平,女,56岁,出生日期:1966年1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6********,电话号码:1397747****,住广西藤县塘步镇古祀村大方局组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50422600003260。 ?

根据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种子检查结果和种子备案系统显示,莫小平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涉嫌未按规定备案。2022年9月7日,本机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及经营场所进行了拍照;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拍照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种子经营档案等材料。2022年9月8日,执法人员登录查询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网点列表”并下载打印了“备案网点列表”信息(开始时间2022-01-01,结束时间2022-09-08),没有发现当事人备案名单信息。当事人在笔录中也陈述没有开展种子备案。2022年10月19日,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至此,本案已调查完毕。

现查明:莫小平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当事人于2022年6至7月期间,购进“野香优9号”等12个品种的包装种子共310公斤,退回供货商251.5公斤,销售了58.5公斤,销售金额是4650元,即本案货值金额为4650元。当事人莫小平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莫小平是不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是违法主体的事实。

二、书证: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网点列表”下载件1份(7页)。证明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网点列表”没有当事人莫小平名单,未开展种子备案的事实。

三、视听资料:当事人经营门店照片1张、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照片1张、营业执照照片1张、涉案种子进货凭证照片3张、种子经营档案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门店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事实;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证明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凭证、种子经营档案,购进种子310公斤、销售58.5公斤、退货251.5公斤的事实。

四、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有12个品种的种子但没有进行备案,销售了58.5公斤种子的事实。

五、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提供了种子进货凭证但不能提供种子销售凭证,建立有种子经营档案,当事人手机未安装种子备案系统的事实。

上述证据提取形式合法、查证属实,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特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不间断的证据链,本机关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022年10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藤农(种子)告〔2022〕5号《藤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鉴于当事人经营种子货值小,违法程度较轻,没有接到消费者因使用涉案种子而投诉,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且是初次违法,认识态度较好。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罚过相当原则,本机关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第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一节种子种苗管理“序号9”的规定,本案违法程度较轻,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适用“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幅度进行自由裁量。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藤县津南路支行,收款人全称: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00401302440010001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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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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