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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十四)

所在地区: 浙江-金华-浦江县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日
建设快讯正文

机动车驾驶人朱冠宇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2月02日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法律依据
1朱冠宇3307262003****53102022年10月12日21时50分,朱冠宇驾驶牌号为浙G21KB2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登仙线(登高口-仙华山)5公里200米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613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613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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