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执行湖州市新政策解读
| 所在地区: | 浙江-湖州-德清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7日 |
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县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将根据《湖州市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湖人社发[2021]62号文件执行。
浮动费率,是指根据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工伤发生率及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档次等因素,定期浮动和调整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类似于机动车强制险。
工伤保险费支缴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该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发生率,是指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次数占该单位月平均参保人数的比例。
行业基准费率,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我县分别是0.2%、0.6%、1.0%、1.2%、1.4%、1.6%、1.8%、2.0%。
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费率浮动档次:上期支缴比例0且工伤发生率0的,次期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下浮动至50%征收;上期支缴比不到50%(不含50%)且工伤发生率小于6‰(含6‰)的,次期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下浮动至80%征收;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下浮。上期支缴比大于100%且小于150%(含150%)的,或者上年度内工伤发生率大于1%且小于3%(含3%)的,次期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浮动至120%征收;上期支缴比大于150%的,或者上年度内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次期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浮动至150%征收。用人单位上年度内发生工亡事故的,当年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同时满足费率上浮条件的按上浮二档执行。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周期为一年,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为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在既能降低企业负担,又能切实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当县工伤基金累计可支付月数降至9个月以下时,当年的工伤保险费率停止下浮,将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保持在合理适度的规模,上升至9个月以上时,继续执行费率浮动政策。
为更好的体现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发挥部门联动作用,针对企业的一些严重违规或重大安全事故行为,设定了下浮例外情形:如:(1)欠缴工伤保险费的;(2)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3)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4)受到卫生健康部门职业健康行政处罚的;(5)受到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年的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同时,为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在满足一定工伤基金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的前提下,对持有效期内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用人单位可在核定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两档;对持有效期内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或经市级认定为健康企业的用人单位可在核定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当然,上述核定档次都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最低费率浮动档次。
下列情形不列入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发生率计算范围:
(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对核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向德清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重新核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德清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后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及依据告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费率有疑问,可以拨打电话828756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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