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呼鲁尔郭勒河和石洞沟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甘肃-酒泉-肃北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2日 |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要求,肃北县于2020至2021年分批次对党河等38条河流以及德勒诺尔湖等5座湖库河湖管理范围进行了划定。2022年11月,根据《酒泉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复核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通知》要求,肃北县对呼鲁尔郭勒河、石洞沟划定成果根据现场实际进行了调整,现就调整后划界成果予以公告,该2条河流划界成果以此次公告为准。
一、划界范围
1、呼鲁尔郭勒河河道管理范围自肃北县95°54′28.82″,38°45′54.88″起,至95° 53' 9.28",39°1' 39.86"止,河道中心线长36.74公里,河道管理范围面积6.88km2,保护范围面积1.31 km2。
2.石洞沟河道管理范围自肃北县97°22' 4.289",39°9' 43.109"起,至96°58' 14.199",39°31' 11.602"止,河道中心线长62.76公里,河道管理范围面积14.75km2,保护范围面积0.64km2。
二、划界内容
根据甘肃省地方标准《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 446-2019)划定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依法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围垦、侵占。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非防洪涉河项目,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要求开展洪水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限的市(地)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划界标准
根据甘肃省地方标准《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 446-2019)规定:有堤防或有治理规划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或规划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无治理规划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
四、划界成果
肃北县2020年度规模以下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
序号 |
岸别 |
河 段 |
长度(公里) |
河道宽度(米) |
河道管理范围线划定标准 |
河道保护范围线划定标准 |
|||
|
起点位置 |
终点位置 |
有堤防或有规划堤防处 |
其他 |
||||||
|
一 |
肃北县呼鲁尔郭勒河,河道中心线长36.74 公里 |
||||||||
|
1 |
左 |
E95°54′28.82″,N38°45′54.88″ |
约13.4公处 |
13.59 |
26.03~146.40 |
/ |
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 |
管理范围线外延5米 |
|
|
右 |
13.66 |
||||||||
|
2 |
左 |
约13.4公里处 |
约27.7公里处 |
14.5 |
146.40~144.74 |
/ |
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 |
管理范围线外延30米 |
|
|
右 |
14.62 |
||||||||
|
3 |
左 |
约27.7公里处 |
E95° 53' 9.28",N39° 1' 39.86" |
10.83 |
144.74~27.62 |
/ |
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 |
管理范围线外延5米 |
|
|
右 |
8.71 |
||||||||
|
二 |
肃北县石洞沟,河道中心线长62.76公里 |
||||||||
|
1 |
左 |
E97°22' 4.289",N39°9' 43.109" |
约3.5公里处 |
3.54 |
57.29~160.59 |
/ |
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 |
管理范围线外延5米 |
|
|
右 |
3.51 |
||||||||
|
2 |
左 |
约3.5公里处 |
约44.7公里处 |
42.10 |
160.59~558.19 |
/ |
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 |
管理范围线外延5米 |
|
|
右 |
42.55 |
||||||||
|
3 |
左 |
约44.7公里处 |
约54.2公里处 |
9.84 |
558.19~335.39 |
/ |
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 |
管理范围线外延5米 |
|
|
右 |
10.18 |
||||||||
|
4 |
左 |
约54.2公里处 |
E96°58' 14.199",N39°31' 11.602" |
8.55 |
335.39~157.84 |
/ |
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 |
管理范围界线外延5米 |
|
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在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规定:盗窃、损毁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等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肃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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