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婺源县202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老人民医院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江西-南昌-新建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1月4日 |
因婺源县202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老人民医院片区)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的相关规定,经婺源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婺源县202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老人民医院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婺源县202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老人民医院片区)项目。
二、征收范围
婺源县202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老人民医院片区)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本项目征收范围为:老人民医院周边片区,包括北门街、老政协卫校、军营山和儒学山汪家坞等4个区域,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图为准(附件1)。
三、征收部门
婺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蚺城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居委会,县卫健委、县人民医院及县征收办等相关部门共同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五、征收实施时间
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的30日内。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婺源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由婺源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婺源县202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老人民医院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执行。
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
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婺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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