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 所在地区: | -- | 发布日期: | 2023年1月12日 |
本报讯记者王晓涛报道为加快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提升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日前,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印发修订后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价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水价办法》2003年印发,《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印发。两个办法的实施对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对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提出的新要求,现行两个办法在定价方法、监管模式、重要参数设置等方面已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和完善。这位负责人指出,此次修订,主要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模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并重、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的价格监管机制,着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价格机制与投融资体制机制相适应,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项目。明确准许收益率根据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确定,其中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权益资本收益率适当高一些,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水利行业。债务资本收益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市场报价利率,则按照实际贷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激励供水经营者争取更低利率。二是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水价调整更加灵活有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三是设置了最低负荷,有效防止过度投资。两个办法明确,监审周期内年平均售水总量低于工程设计供水量60%的,按设计供水量的60%确定。考虑到一些原有工程上游来水量、用水需求等情况与设计阶段相比已经发生趋势性变化,实际售水量常年较多低于设计供水量,明确视情调整核定售水量,可保障工程运行维护需要。四是规定新建工程提前签订协议,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明确了新建水利工程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由供需双方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水价测算边界条件,确定准许收益率等关键参数取值、两部制水价设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还强调,两个办法修订印发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校核,依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分批开展成本监审,在此基础上适时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更好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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