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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所在地区: 四川-阿坝-小金县 发布日期: 2023年1月11日
建设快讯正文

小金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

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及省、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命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际,现就小金县全境内禁止(限制)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以及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等。

二、禁止燃放范围:小金县全境内。

三、禁止燃放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此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供销社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孔明灯,以及非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行为;要加强协同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孔明灯管控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管,切实提高公众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六、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相关服务,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有关规定,并对其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属地乡镇政府报告。

七、违反本通告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孔明灯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所有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除按照本通告第七条之规定承担相应处罚外,一律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每次500元奖励,有多人同时举报同一起燃放行为的以最早举报人为准(举报电话:森林火警电话12119、公安局报警110)。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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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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