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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行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所在地区: 青海-西宁- 发布日期: 2023年1月18日
建设快讯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行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青政办〔2022〕4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复函》(青职变组办函〔2023〕1号)要求,我厅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使,委托时间自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各单位须按照《行政委托协议书》的相关要求落实。

特此通告。

附件:行政许可委托协议书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17日

行政许可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受委托单位: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青政办〔2022〕47号)等规定,签订本行政许可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二、委托范围和权限

按照“谁审批资质谁审批安许”的原则,受理、审批本省范围内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行政许可事项。

三、委托期限

委托时间自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

四、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委托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将受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权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告。

2.委托单位应当通过工作指南、集中培训或者研讨交流等形式对受委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3.委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委托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行政管理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情况,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委托。

五、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办公场所、政务服务中心将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内容向社会公示。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并按时完成上报系统的对接。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对委托事项的监督检查。

5.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保存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解释权归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有。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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