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患新冠肺炎后,治疗费用谁负担?来看最新政策
| 所在地区: | 河北-保定- | 发布日期: | 2023年2月1日 |
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按照榆林市和鄂尔多斯市两地医保局相关政策规定,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公司员工患新冠肺炎后,可按照参保地政策享受新冠住院及门诊报销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经医保部门审核后,由市、县财政先行支付,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统一新冠病毒感染门诊保障待遇,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基层医疗机构应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为保障员工健康安全,公司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医疗保险科将严格落实新冠“乙类乙管”政策要求,科学做好新阶段疫情防控,加强阳性人员的康复引导,与周边医疗机构沟通提供医药保障,提供在线问诊、全国住院绿通服务,保障员工待遇。
(作者: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 李飞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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