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处理!社迳乡查处一起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 所在地区: | 江西-- | 发布日期: | 2023年2月1日 |
2023年1月28日上午,我乡林业工作人员接到群众反映在塔下村老禾坪组发生火情,各方扑火力量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工作,在共同努力下,及时将火源熄灭,未造成重大损失。
经调查,是因为陂头镇陂头村廖某到社迳乡塔下村走亲戚,在亲戚家门口燃放烟花爆竹,部分火苗未及时熄灭,燃烧至田埂杂草从而引发火情。廖某的行为违法了《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鉴于廖某认错态度良好,对自己在重点防火期燃放烟花爆竹导致发生火情的行为后悔不已,发生火情后能够主动报案并配合周边农户对火情进行扑救,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乡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依规对其批评教育并作出1000元行政处罚。
小贴士: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险区内野外用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720799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迅速报告森林火灾内容:火情发生乡(镇)、村、小组、小地名、山场具体位置;火势情况、山场地势、树种;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灾扑救难易度、报警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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