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荥府复决字〔2023〕1号
| 所在地区: | 四川-雅安-荥经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2月15日 |
申请人:杨XX,住地:四川省荥经县严道街道XX村。
被申请人:荥经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俞斌,职务:局长,地址:四川省荥经县严道街道同心下街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荥经县公安局作出的荥公(新)行罚决字〔2022〕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因复议材料不齐全,同日,本机关作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予以补正,2022年12月23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荥经县公安局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的荥公(新)行罚决字〔2022〕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在判定申请人和杨某X的包产地权属时,应该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而不应以其中一方的证言为判定依据。据此判定土地权属非常草率且严重失实。申请人在自家土地边撬取石头本来无可厚非,但在别人家地边撬取石头显然存在“滋事”的嫌疑。据此判定权属,从一开头就将申请人置于“无理取闹”的境地,这显然与事实真相有很大出入。2.调查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实本来是申请人在自家地边撬取石头,杨某X(杨X养女)认为是她家的,辱骂申请人后又邀约其养父杨X前来帮忙,杨X一上来就一边骂一边拿金属拐杖打申请人,申请人被迫无奈只好以手中的十字镐格挡,双方发生抓扯,其间杨X抓住了十字镐的一头抢夺,双方在拉扯的过程中导致杨X意外受伤。但因申请人平日里说话直得罪人,和邻里大多素有积怨,在派出所调查处理的过程中,那些所谓的“第三方”邻居一边倒地添枝加叶地诬陷我。派出所对申请人的如实申辩置若罔闻,却偏听偏信所谓的“第三方”证词,以致拿出了“杨XX持十字镐殴打杨X,杨X持拐杖反击”的荒唐结论,把申请人从遭到攻击的弱势一方变成了恶意伤人的“凶手”。这个调查结论实在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对此我坚决不服。为维护公平正义,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据实复议,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1月8日18时13分56秒,荥经县公安局新添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转杨某电话报警称:在雅安市荥经县民乐村7组,双方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架,请求处理。县局指令新添派出所处警,经查,2022年11月8日18时许,杨XX因撬取荥经县严道街道民乐村7组杨某X家堰地头(小地名)包产地边的石头而与杨某X发生口角。杨某X的养父杨X(88岁)获悉后,在拄拐杖到现场找杨XX理论过程中,杨XX持十字镐殴打杨X,杨X持拐杖反击,杨XX的殴打行为造成杨X左前额皮肤裂伤。经雅安雅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X的伤情为轻微伤。
经调查,杨XX因在撬取杨某X家包产地边(两家包产地相邻)的石头而与杨某X发生口角,杨某X将该事告知其养父杨X,随后杨X到场找杨XX理论,在理论过程中杨XX持十字镐将杨X打伤。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等证据证实。杨XX在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理由1中提到,杨XX撬取的石头为自家土地边,而非杨某X家地界内,杨XX在行政处罚前的陈述和申辩中自认“这些石头是从我家地里滑到杨某X家地里的”,故当事人双方就石头的位置已比较明确,该案系因石头的归属问题产生分歧而发生口角,被申请人作出处罚的事实是因杨XX殴打他人而非双方土地纠纷;杨XX在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理由2中提到,杨XX认为本案中的证人证言不可采信问题。被申请人在调查中充分保障本案被侵害人、违法行为人、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案的现场目击者均进行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杨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八百元的行政处罚,收缴杨XX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十字镐一把。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得当,不存在依法应当撤销的理由,请求荥经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荥公(新)行罚决字[2022〕363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件办理案件相关材料118页。
经审理查明:杨XX家的包产地在堰嘴嘴(小地名)公路靠山边上面第一坪、第三坪,杨某X家的包产地在相同位置的第二坪,两家的包产地互为相邻关系。2022年11月8日18时许,杨XX因撬取位于杨某X包产地边的石头而与杨某X发生口角,杨某X的养父杨X获悉后,拄着辅助行走的三叉拐杖到现场找杨XX理论,在理论过程中杨XX持十字镐殴打杨X,杨X持拐杖反击,杨XX的殴打行为造成杨X左前额皮肤裂伤和左前臂皮肤擦伤。事情发生后,村民杨某随即报警,杨XX被口头传唤至荥经县公安局办案区询问,杨X被送上120救护车;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受理杨XX殴打杨X一案,2022年11月11日决定对该案立案调查,2022年11月16日聘请雅安雅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杨X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22年11月21日,雅安雅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杨X左前额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左前臂皮肤擦伤的损伤程度,尚未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微伤的有关规定,故不予鉴定损伤程度。
2022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其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四日(不执行),并处罚款八百元的行政处罚,收缴杨XX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十字镐一把。并告知陈述和申辩权利。同日,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因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不予采纳,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2022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荥公(新)行罚决字〔2022〕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2022年11月8日18时许,申请人在荥经县严道街道民乐村7组堰地头(小地名)殴打杨X致其左前额皮肤裂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四日(不执行),并处罚款八百元的行政处罚,收缴杨XX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十字镐一把。上述决定于作出当日送达给申请人杨XX。2022年12月14日,申请人因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因石头的权属纠纷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申请人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
案件调查中取得的证人证言是否可以采信,是否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情况。
杨XX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有打架行为,在第二次询问笔录中表示对杨X的伤情鉴定意见无异议,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均显示杨XX动手持十字镐殴打杨X,证人的证言与杨XX、杨X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本案中所调取证人证言均是与案件有关的证人证言,有现场目击案件发生情况的证人证言,有案发后参与过程中的证人证言,被申请人在调查中充分保障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采信。
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杨XX殴打杨X(88岁)致轻微伤,有其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作案工具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情况。
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主体适格。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四日(不执行),并处罚款八百元的行政处罚,收缴杨XX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十字镐一把,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幅度适当;被申请人在处罚前履行了立案、传唤、调查程序,履行了处罚前告知义务,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对受害人伤情依法进行鉴定,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依法送达,故被申请人执法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荥经县公安局作出的荥公(新)行罚决字〔2022〕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8日作出的荥公(新)行罚决字〔2022〕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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