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用地和建设标准 规范宅基地建设管理
| 所在地区: | 福建-泉州-石狮市 | 发布日期: | 2023年2月15日 |
建设快讯正文
近日,修订后的《石狮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宅基地审批。按照上级的新规定、新要求,《规定》分别从用地和建设标准、建设和管理等两个方面进行调整。《规定》明确,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 用地和建设标准: 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规定》指出,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镇、村庄规划区内申请用于建造自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关于宅基地的用地和建设标准,《规定》明确,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建设标准调整为: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出屋面楼梯间不计入层数,建筑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25%。建筑高度按照一层建筑高度不超过4.2米,二层及以上楼层建筑高度不超过3.5米,出屋面楼梯间高度不超过3米进行控制。房屋前后间距按不少于2.5米,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按不低于1.5米控制。 建设和管理: 全面落实村民住宅建设 “四到场”制度 在建设和管理方面,《规定》指出,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及时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管理人员实地核查,全面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规定》还指出,对于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民应与镇级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新建住宅竣工后,须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不按协议退出旧的宅基地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出旧的宅基地,并拆除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悉,《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于我市沿海五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造自住住宅的审批管理。翻建住宅的,按我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于各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中住宅小区试点(含成片改造)的,由各镇按照“一村一议”原则,制订实施方案,包括详细规划方案、安置方案、开发模式等,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法审批并组织实施。(记者 林富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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