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余姚市 | 发布日期: | 2023年3月8日 |
| 索引号: | K16066341/2023-58900 | 内容分类: | 公告公示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3-03-0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市场监管局 |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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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content
余姚市慎敖电子商务商行(李申奥): 本局于2022年12月12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余市监催〔2022〕32号),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未能送达。2023年3月6日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余市监罚催〔2023〕18号)并以短信形式通知你于2023年3月7日来领取,你未前来领取。由于你商行已不再注册地址经营,多次电话联系,你拒绝接听,因此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余市监罚催〔2023〕18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余市监罚催〔2023〕18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余市监罚催〔2023〕18号)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08日 附件: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余市监罚催〔2023〕18号 余姚市慎敖电子商务商行: 本局于2022年08月2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市监处罚〔2022〕87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1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俏雯,陈洁联系电话:62261062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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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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