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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认定的公告

所在地区: 山西-晋城-陵川县 发布日期: 2023年3月14日
建设快讯正文

残疾人是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就业是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的重要途径。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93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晋市政发〔2022〕4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残联〔2022〕79号)的规定,现就关于2023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认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地点:

时间: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10月31日。

地点:陵川县残疾人综合事务中心(崇文镇望洛北路398号)

三、审核方式

为优化政务服务,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以“便民、高效、统一、安全”为基本原则,用人单位通过联网认证系统进行申报。

网址hppt://220.194.147.73:8443/wbxt/#/login

四、相关说明

1. 2022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其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机关、事业单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民营企业应当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

五、咨询方式

联 系 人:宋芳?? 徐红霞

联系电话:0356-6203242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用人单位网上申报材料.doc

??????????附件2: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认定申报流程.doc

陵川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23年3月14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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