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农(兽药)罚〔2023〕1号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北流市 | 发布日期: | 2023年3月8日 |
投资人:梁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A7C7HQ7D
住所:北流市新圩镇西宁街
当事人北流市新圩明智兽药销售门市部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2月23日,北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玉林支队执法人员到北流市新圩明智兽药销售门市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货架和仓库有28盒“热毒跛瘫宁”(规格:10ml*10支/盒),36袋“内外虫全驱”(20g/袋),这2种兽药涉嫌假兽药,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涉案兽药货值金额为618元,2023年2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兽药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送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北农(兽药)登保〔2023〕1号],此文书有《送达回证》为证,执法过程有执法记录仪记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主体。
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违法现场及违法事实。
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涉案物品数量。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北流市新圩明智兽药销售门市部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3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农(兽药)告〔2023〕1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文书有《送达回证》为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经营的和未经营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桂农厅规〔2023〕1号)第二章第二节序号11(4)“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假兽药货值金额为618元,故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所有假兽药。
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三、罚款经营假兽药货值618元的2倍即1236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41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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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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