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 所在地区: | 福建-- | 发布日期: | 2023年4月1日 |
3月31日,《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气候资源探测、保护、利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具体规定。
气候资源是十分宝贵的自然资源,为实现全省范围内的统一管理和信息共享,《条例》提出,应建立和完善气候敏感区、重要生态气候区等重点区域气候资源探测站点,建设气候资源数据库;建立完善气候资源探测公共信息平台和共享目录,实现多渠道信息共享共用,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社会发布气候状况公报。
《条例》规定,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气候影响后评估制度,定期分析评估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气候资源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优化调整相关规划和项目布局。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跨行政区域气候检测和污染处置等协调机制,完善跨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合作机制,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记者 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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