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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成年人大额消费引纠纷

所在地区: 广西-来宾-武宣县 发布日期: 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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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才11岁,拿那么多钱去超市买东西,身边又没有大人陪同,商家都不问问情况就卖东西给他吗?”

3月29日,武宣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大额消费的投诉。投诉人陆女士称,其11岁的儿子趁大人不注意,从家里拿了2000元到某商场游乐场购买了游戏币、零食、玩具等大量商品,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调解。

接到投诉后,该局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陆女士认为其儿子只有11岁,在商场购买上千元的商品明显超出这个年龄段的消费能力,商家未对其儿子的大额消费进行制止,存在过错,要求商家退款;商家则认为陆女士儿子系3天内多次进行购买,每次购买金额较小,家长应该知情,因此不同意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十九条相关规定,陆女士儿子未满18岁,属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消费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应属无效,商家未能提醒、限制未成年人大额消费,应负相应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投诉案中,陆女士方未能够保管好自身财物,导致其儿子擅自拿家里的现金进行消费,且未能提供消费记录和消费凭证,无法证明在该商场消费的具体金额,其儿子购买的部分物品已无法返还,陆女士方存在不可推脱的责任。

因陆女士的儿子所购物品均已拆包,无法进行二次销售,商家不同意退款。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商家最终同意补偿陆女士5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事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组织陆女士和商家进行了思想教育,提醒家长应对孩子加强日常教导,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的人生观、消费观,不乱花钱,更不能乱拿钱。商家作为经营者也有对未成年人消费进行提醒的义务,遇到过度消费应及时制止并劝导,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图片来源: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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