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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年检年报工作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宁波-余姚市 发布日期: 2023年4月6日
建设快讯正文
索引号: 739489529/2023-64795 内容分类: 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3-04-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民政局
余姚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 2022年度年检年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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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年检年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2022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程序和时间安排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年报工作:

(一)网上填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

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在余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y.gov.cn/),点击“网上服务”,自动跳转至浙江政务网(余姚市)页面。再点击“部门服务”,依次选择“市民政局→按业务类型→社会组织”,在下拉菜单中根据本组织机构属性选择相应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后,按照操作说明在线如实、准确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提交系统后,由市民政局进行网上预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预审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其中,认定为慈善组织和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在“上传材料”页面中上传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专项信息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报告应直观体现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年度管理费用支出比例)。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实行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对其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年检初审结论(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应及时审核,对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认为不符合继续存续条件的,及时提出撤销建议。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三)文书确认及签章页上传。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确认文书内容,以PDF或图片格式上传《年度工作报告书》签字盖章的首页和末页,应确保上传签章页清晰完整。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市民政局对照审查标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可视情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针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1个月。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通过余姚市民政局网站进行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2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5.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市民政局将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注意事项

(一)年检年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年报工作。

(二)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应通过“慈善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宁宁,联系电话:62838616;

史森波,联系电话:62727814;

王继斌,联系电话:62703129;

周湖锡,联系电话:62701002。

钉钉群:44653484、44653586。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0571-81050591、81050495。

附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2022年度年检年报操作说明

余姚市民政局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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