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3〕3号】
| 所在地区: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23年4月7日 |
各省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机制,维护我省政府采购市场的良好秩序,营造公开、公平、高效、透明的政府采购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质疑答复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是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责任,注重方式方法,客观公正处理。要建立健全质疑答复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手段推动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提高纠纷化解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二、依法办理,严格规范质疑答复程序
(一)明确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质疑答复的范围及权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答复内容需经采购人书面确认。
(二)规范质疑受理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采购人未授权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或质疑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函移交采购人。
(三)规范质疑调查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质疑事项进行逐条审查。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就质疑事项组织相关采购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可以征求有关供应商的意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核实相关事实的,可以通知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依法进行核实。
(四)规范质疑答复送达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针对质疑事项逐一进行书面回复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时全面答复质疑。质疑答复结果以现场领取、邮寄、传真等适当方式送达,必要时,可就答复结果与质疑供应商进行现场与电话沟通。直接送达的,应要求受送达方签收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应当保存邮件存根,并打印邮件送达详情存档。
(五)规范质疑答复内控管理。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实现质疑答复岗位和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质疑答复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质疑答复档案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做好沟通,建立质疑答复备查、调解机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质疑答复情况,通过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上传至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备查。采购人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建立质疑调解机制,根据需要组织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进行当面质证、调解,做好组织协调,尽量将纠纷化解在质疑阶段,避免上升为投诉。
省财政厅将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各省级预算单位质疑答复情况、质疑答复不尽责引起矛盾纠纷等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开展专项检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质疑答复不尽职的,由省财政厅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整改,通报主管预算单位,并视情况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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