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农(农药)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南宁- | 发布日期: | 2023年4月4日 |
当事人:广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蓝**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2月7日,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需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克百威”(农药登记证号:PD20092277,净含量:900克/包,生产日期或批号:20220323,生产企业: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数量为220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规定,“克百威”农药被列入22种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名录,需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定点经营,该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不包含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范围。依据《农药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规定,当事人超农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克百威”的行为,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处理。
2023年2月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以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进行立案,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克百威”农药情况展开调查,核实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提取有关物证和书证,查明了案件事实和涉案农药的来源、数量、货值和销售等情况。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3月26日从广西南宁市红禾农资公司共进货了30件“克百威”农药,其中商标为“福农丹”的“克百威”农药20件,商标为“呋喃丹”的“克百威”农药10件,规格为:0.9千克×20包/件,总数量为600包(900克/包),货值为4770元;该批“克百威”农药当事人以9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案发时共销售了380包,销售收入即违法所得为342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图片打印件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图片打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本案当事人的经营主体适格及受委托人签署的相关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经营的“克百威”农药产品照片7张;进货凭证(发货单)图片打印件1份;农药销售记录电脑截图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克百威”农药的违法事实以及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进货数量、销售数量和违法所得等情况。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其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扶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扶农(农药)告〔2023〕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经营“克百威”农药货值为4770元,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违法所得3420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违法程度较轻。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第三节序号第33关于“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克百威”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库存限制使用农药“克百威”220包;
二、没收违法所得3420元;?
三、罚款1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42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的扶绥县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全称:扶绥县财政局(国库股)]缴纳罚款(先到扶绥县扶南大道380号东盟商贸城2号馆扶绥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农业农村局窗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农业农村局或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扶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扶绥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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