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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农局发〔2023〕10号 关于印发《2023年度平果市农业农村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在地区: 广西-桂林-资源县 发布日期: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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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2023年度平果市农业农村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果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9日

2023年度平果市农业农村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自治区、市营商环境建设改革措施,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持续、广泛开展,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平果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决定组织开展农业农村领域部门联合抽查,现将有关事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对农业农村领域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效整合监管资源,避免多头重复执法,有效规范监管行为,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干扰,有效促进协同监管,对同一检查对象“综合查一次”。并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深度融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实现精准监管、智慧监管、有效监管。

二、工作安排

(一)抽查部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配合;

(二)抽查对象及抽查比例: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门店),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三)抽查时间:2023年3月16日—12月30日;

(四)抽查内容:依据各部门监管职责、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确定具体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农业农村局检查事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场所、人员、设施配备是否达标;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是否存在销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是否销售危化品并备案;销售记录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检查。

2.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事项:登记事项检查内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经营(业务)项目,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部门要加强思想业务学习教育,提高执法人员参与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动能与效能。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要协商做好任务发起、行程安排、执法用车等事宜,检查时间应避开企业生产经营高峰期。

(二)严格抽查程序。开展部门联合抽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四不准”原则,即抽查计划不准“平台外操作”、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不准随意调换、检查内容不准随意删减、抽查结果在检查任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抽查结果由系统完成数据交换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

(三)严肃执法纪律。执法行为要按照省、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要求,严肃、认真、客观地实施监督检查。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吃请和礼品,严守各项工作纪律,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要增强服务意识,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答疑解惑。

(四)形成监管闭环。联合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具有管辖权的参与部门依法处理;发现不属于参与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线索,应及时通报或移交有管辖权的责任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2023年度平果市农业农村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事项清单

附件:

2023年度平果市农业农村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事项清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1

平果市农业农村局

兽药经营企业规范经营监督检查

平果市农业农村局、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联合随机现场检查

(1)是否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依法经营兽药暨兽药经营企业是否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场所、人员、设施配备是否达标;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是否存在销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是否销售危化品并备案;销售记录是否规范。

(2)登记事项检查。生产经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内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经营(业务)项目,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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