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卫生健康局对黄丽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卫医罚〔2023〕3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崇左-扶绥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4月28日 |
被处罚人:黄丽梅(性别:女;年龄:34岁;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90609****;户籍地址:福建省惠安县涂寨镇文峰村东园***号;居住地址:扶绥县新宁镇闽台商贸城1栋****号;案发地址:扶绥县龙头乡龙头村联街屯454号;联系电话:150597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具备人员资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2月17日,在位于扶绥县龙头乡龙头村联街屯454号开设扶绥县黄丽景牙科诊所擅自开展口腔科诊疗执业活动。现场先行登记保存诊疗药品器械一批(扶卫医证保决〔2023〕1号)作为行医证据;查实你(单位)为李凤英等患者提供口腔科诊疗服务,共收取诊疗费用1200.00元。
以上事实有(一)现场笔录1份2页;(二)黄丽梅询问笔录1份2页;(三)患者李凤英询问笔录1份2页;(四)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扶卫医证保决〔2023〕1号)1份3页;(六)黄丽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七)扶绥县黄丽景牙科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八)扶绥县黄丽景牙科诊所出具的义齿保修单原件1份1页;(九)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5页;(十)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当事人信息查询材料1份1页;(十一)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当事人信息查询材料1份1页;(十二)公告(扶卫医告〔2023〕1号)1份1页;(十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扶卫医证保处〔2023〕1号)1份1页为证。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诊疗执业活动,予以没收违法行医所得人民币1200.00元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扶卫医证保决〔2023〕1号)的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缴至:扶绥县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农行扶绥县支行账户2004710104000326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扶绥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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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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