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3年5月6日 |
建设快讯正文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是全国首部在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上实现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办法,于2023年5月26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两年。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什么、由谁组织编制、如何监管?《办法》给出了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提出了独具特色的浙江方案。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下,针对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聚焦空间开发强度管控和重要控制线落地,对国土空间保护、修复、开发、利用作出专门安排的相关专项规划;涵盖省市县三级,包括区域(流域)管理,交通、水利、能源、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安全保障,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利用,产业布局,城镇更新等领域。
为解决相关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和国土空间适配问题,《办法》要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规划协调议事机构负责本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的制定和动态调整。要在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上开展包括目录清单管理与公布、编制修改、审查批准、实施监督等阶段在内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我省在去年“三区三线”划定工作中,已按照《办法》的思路和原则协调了各专项规划的空间布局需求和矛盾,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办法》提出“安全优先、保护优先、民生优先、效率优先”四项规划协同原则,由所在行政区行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包括规划目标、空间布局、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近期实施项目信息等内容,并通过统筹协调项目空间布局,科学安排项目建设规模、时序等内容,纳入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管理,作为后续项目用地用海审批的重要依据。
在衔接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审查流程,并明确提出将“规划一致性分析”审查核对作为规划报批的前提条件。
《办法》施行后,省自然资源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体系,实现数据共享、空间共谋、业务共联,从而提振实现“多规合一”的信心,提高自然资源的配置效能,提升国土空间的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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