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23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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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beginZJEG_RSS.content.begin 各区(县)建设局,南太湖新区建发局、长合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压紧压实质量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所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二、建设单位应充分运用资格审查、合同约定、方案审查、见证检测等措施,对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动态管理。同一施工许可项目中同一资质类别的检测项目原则上不得委托给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检测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 三、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我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取得省厅出具的进浙备案证明。建设单位将检测业务委托给省外检测机构时,应当核验其进浙备案证明。 四、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五、检测机构在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后应及时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在开展现场检测前应提前三天将检测方案、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信息报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在开展现场检测时应同步拍摄影像资料并留存备查。 六、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报告应按年度连续编号,不得重复和空号。 七、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检查检测方案、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操作、旁站见证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检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须采取通报、媒体曝光、信用惩戒、行政处罚、报省厅撤回资质证书等手段,严肃处理。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5日 3559495-14183-52-建筑管理 ZJEG_RSS.content.end<$[信息内容]>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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