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加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天津-- | 发布日期: | 2023年5月8日 |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加强停车设施
用地保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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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14号),加快我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停车难问题,现就加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利用自有划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停车设施,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二、对新建独立占地、经营性的公共停车设施用地,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由区人民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与出让期限之和不超过20年。
出让底价根据停车设施用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土地市场情况等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收益不低于出让底价的1.5%;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土地出让收益不低于地表出让底价的0.75%。
三、已建成的停车设施用地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按上述标准收取土地出让收益。
四、采用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的,可在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评估综合确定租金标准。
五、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新建社会停车设施用地可配建面积不超过20%用地面积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附属商业部分不收取土地价款,不得单独转让。
六、对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设施,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规划的,可不计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区人民政府与企业合作,打包将本辖区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存量土地以协议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用于停车设施建设。
八、完成供地的停车设施用地,可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依当事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九、短期无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可根据《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临时利用方式建设停车设施,如政府有开发需求,应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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