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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共永嘉县委党校(永嘉县行政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教师的笔试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永嘉县 发布日期: 2023年5月8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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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3年中共永嘉县委党校(永嘉县行政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教师的公告》要求,经研究,现就笔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试时间及科目

2023年5月20日(周六)上午9:00-11:30《申论》。

二、笔试地点

中共永嘉县委党校主楼402室(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东城街道码道街67号)。 三、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

2023年5月17日9:00—5月20日9:00期间,请考生登录网站(http://ks.rs.yj.gov.cn/zkzcx.aspx)打印准考证。

四、注意事项

(1)请考生随身携带纸质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原件。自备考试用具。

(2)永嘉县外考生,建议合理安排出行时间,提早出发,并确保交通安全。来永参加笔试的考生,可入住中共永嘉县委党校学员宿舍,住宿费用按相关标准收取。联系电话:13634222694。

(3)相关信息请考生关注永嘉县人民政府官网、中共永嘉县委党校官方微信公众号。

中共永嘉县委党校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8日

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 30 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带照片的身份证明)进入考场,二证缺一不可,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件、黑色墨水笔、2B 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计算器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用 2B 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 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浙江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摘自《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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