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划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11条“行为红线”
| 所在地区: | 宁夏-- | 发布日期: | 2023年5月4日 |
5月1日,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了解到,我区日前出台《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Ⅰ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划定11条红线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行为,提升检验机构环保检验质量,严查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行为。
《办法》明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联网,保证数据及视频等相关信息完整、准确地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证通讯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安排专人对车辆检验报告、检验视频录像等档案进行管理,纸质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电子档案保存应不少于10年。
《办法》划定了11条“行为红线”杜绝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包括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正确、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排气检验、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不合格就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使用未与地级市监控平台联网的软件进行环保检验等。对存在环检弄虚作假行为的检验机构,由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法规暂停检测线网络连接直至其整改到位,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告暂停或取消其环检承检能力。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管辖的问题,移交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建议撤销该检验机构检验资格。
依据《办法》,根据实际监管情况,对排放检验不达标老旧车辆、路检路查及入户抽测发现排放不达标车辆、群众举报“冒黑烟”车辆、未按要求进行维修治理的车辆,由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执行“锁定”,并根据后续整改情况执行“解锁”。(记者 李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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