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3〕77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梧州-岑溪市 | 发布日期: | 2023年5月8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3〕77号
当事人:容县灵山镇梁永儒日用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LKGTC08
经营场所:容县灵山镇仁勇村塘边队5号-3
经营者:梁江
身份证号码:***
22023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容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到容县灵山镇仁勇村仁勇中心小学对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梁江经营的容县灵山镇梁永儒日用百货店正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法。为了查清案情,执法人员申请予以立案调查,由办案机构灵山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同时,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对当事人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份开始,在容县灵山镇仁勇村仁勇中心小学对面的店铺销售烟草专卖品,该店铺办理有营业执照,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无证情况下从附近的烟草专卖零售点及岑溪以烟草局进货价的价格收购烟草专卖品,再以市场零售价出售给过路人及附近村民。共购进软盒玉溪3条,真龙(起源)3条,真龙(祥云)1条,芙蓉王(硬)4条,真龙(轩云)1条,白沙(精品二代)1条,云烟(硬紫)1条,娇子(软阳光)1条,黄金叶(乐途)1条,红河(硬)1条,共10个品种17条,以上涉案卷烟经营总额为人民币3295元。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活动。2023年3月1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与容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执法时发现。案发时,执法人员在现场与当事人一起经过清点,当事人店铺内的烟草专卖品一共3个品种,软盒玉溪0.3条,硬盒芙蓉王0.6条,真龙(起源)0.6条共1.5条。另外在现场还检查到卷烟条空盒软盒玉溪2条,真龙(起源)2条,真龙(祥云)1条,芙蓉王(硬)3条,真龙(轩云)1条,白沙(精品二代)1条,云烟(硬紫)1条,娇子(软阳光)1条,黄金叶(乐途)1条,红河(硬)1条,以上空盒子共10个品种14条。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卷烟10个品种15.5条,销售额2926元,违法所得411.7元。
涉案卷烟经营总额=卷烟销售价格×(已售数量+库存数量),即:软盒玉溪230元/条×3条+真龙(起源)250元/条×3条+真龙(祥云)140元/条×1条+硬盒芙蓉王250元/条×4条+真龙(轩云)160元/条×1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10元/条×1条+云烟(硬紫)120元/条×1条+娇子(软阳光)100元/条×1条+84mm黄金叶(乐途)150元/条×1条+红河(硬)75元/条×1条=3295元。
违法所得=(卷烟销售价格-卷烟购进价格)×已售数量,即:软盒玉溪(230-201.4)元/条×2.7条+真龙(起源)(250-212)元/条×2.4条+真龙(祥云)(140-114.48)元/条×1条+硬盒芙蓉王(250-218.36)元/条×3.4条+真龙(轩云)(160-143.1)元/条×1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10-93.28)元/条×1条+云烟(硬紫)(120-97)元/条×1条+娇子(软阳光)(100-88)元/条×1条+84mm黄金叶(乐途)(150-121.9)元/条×1条+红河(硬)(75-61.5)元/条×1条=411.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梁江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2.梁江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3.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提取证据照片5张。
2023年4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2023〕8-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份起共购进货值3295元的烟草专卖品,以营利为目的,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年经营收入低,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建议从轻处罚,即按违法经营总额3295元的20%计处罚款659元,没收违法所得411.7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659元。
????2.
没收违法所得411.7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70.7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灵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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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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