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车辆自燃保险拒赔
| 所在地区: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23年6月25日 |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自己的爱车,为爱车购买保险的意识也越来越普及。由此,也产生很多保险合同纠纷。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件车辆发生自燃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而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吴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途中,车辆突然起火,导致车辆报废。消防队查明事故原因为该车发动机自燃引起火灾。因该车已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吴某某遂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以吴某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付。吴某某遂起诉至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车辆系吴某某所有,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投保单中特别约定“本保单承保非营业车辆,如用于营业运输或出租并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保险人对事故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吴某某在投保单及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签名。吴某某受雇于某物流公司,事故发生时吴某某正在驾车运输一批货物。
法院认为:吴某某将客车用于货运,本就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客观上亦导致该车的工作环境和使用范围发生变化,与家庭自用的客车相比,用于货运的车辆其工作强度更大,使用范围更广,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也更高,因此会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吴某某并未将这一事实提前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又已经对该种情形下免责的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的理由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吴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车辆作为价值较高的工具和财产,投保以防万一很有必要,但保险合同是对双方的约束,投保时一定要注意免责条款和特别约定。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一定要提前告知保险公司,车主和保险公司可以就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车辆保险达成新的约定,否则,就有可能面临发生事故后无法获得保险赔付的情况。(刘咏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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