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吉林-长春-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23年6月18日 |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
按照《吉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吉建规〔2023〕2号)规定,本市符合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由市建委统一组织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市建委负责指导全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认定长春市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对已认定的一星级绿色建筑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预评价及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负责建立长春市绿色建筑专家库。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向市建委推荐本辖区预评价及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二、工作程序
(一)申报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前,申报项目应通过预评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预评价及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项目按照《吉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后推荐到市建委。
(二)申报一星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由市建委组织审查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结合预评价意见,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申报材料,核查现场情况,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
绿色建筑审查专家组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单数。从长春市绿色建筑专家库中抽选,且省级绿色建筑专家占比不得低于60%。
(三)通过专家审查的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在市建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证书。在公示期内,对公示项目署名提出书面意见的,市建委应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四)一星级绿色建筑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式样要求自行制作。标牌和证书需符合《绿色建筑标识制作指南》统一式样的要求。
(五)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在公告完成后授予证书前,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将认定信息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加强监督管理;可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方式对获得标识的项目定期开展跟踪检查;并将年度检查报告报送市建委。
(二)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出现需限期整改的问题时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依法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吉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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