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3〕132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容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6月19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3〕132号
当事人:广西容县农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669726110T
住所:容县容州镇中环中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叶泉清
身份证号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桂市监函〔2022〕3441号文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2月23日对广西容县农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复合肥料(商标:聚碳 中农瑞利源及图形、生产单位:山东华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1-03)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对所抽样的1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包装标识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GB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我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后,于2023年5月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抽检项目的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单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以不合格复合肥料冒充合格复合肥料销售。为了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2023年5月5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收集检验报告、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经营的相关票据,对当事人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5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2008年1月3日取得字号名称为广西容县农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最新一次登记时间2020年12月22日。并在容县容州镇中环路27号从事技术服务、农作物种子经营、肥料销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农作物收割服务、农药销售、农药零售等活动。2022年11月17日当事人从荔浦市光亮农资经营部以每袋165元(6.6元/kg)的进货价购进规格为25㎏的复合肥料(商标:聚碳 中农瑞利源及图形、生产单位:山东华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1-03)10袋,购进后以每袋220元(8.8元/kg)的销售价在其经营场所销售。2023年2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复合肥料进行抽样送验。检验结论:依据桂市监函〔2022〕3441号文中《2023年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的1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包装标识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GB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我局收到上述复合肥料的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5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批复合肥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0:U23-T0053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GXJD20231000-1,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单15日内,有向抽检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当事人于当天在收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的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单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至2023年5月5日我局现场现场时止,当事人销出以上复合肥料10袋,获取违法所得550元,以上复合肥料的货值金额2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叶泉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复印件1份(编号:①U23-T00532、②U23-T00533)证明执法部门委托抽样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复合肥料(商标:聚碳 中农瑞利源及图形、生产单位:山东华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1-03)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叶泉清的询问笔录2份,北京瑞利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1份(单据编号:XS-2022-11-17-1741)、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编号:AJ20220206),证明当事人购进、以不合格复合肥料冒充合格复合肥料销售的时间、规格、数量、价格、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4.当事人提供检验检测报告、北京中农瑞利源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改函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抽检复合肥料成分检测合格、但无包装标识项目检测内容及包装标识标注“添加聚碳双酶成分”未标明含量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的事实;
5.现场拍摄照片4张,《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0:U23-T0053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GXJD20231000-1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商标:聚碳 中农瑞利源及图形、生产单位:山东华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1-03)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及其销售的事实。
2023年6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2023〕17-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该案调查处理,销售该批次复合肥料的数量不大,销售的商品未见有消费者投诉和举报。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销售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GB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要求,检验项目包装标识标注“添加聚碳双酶成分”未标明含量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的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销售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50元;
二、罚款人民币22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7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执法股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doctype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