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知识问答(三)
| 所在地区: | 江西-- | 发布日期: | 2023年6月27日 |
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答:
(一)国有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标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保护农田5万亩以上的圩堤,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堤脚外30-50米(水平距离,下同),背水面距堤脚外(其中险段为压浸台脚外)不少于30米;在堤内外的管理范围边缘各延伸80-200米为保护范围。
2.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两端周边和下游坝脚外,大型水库不少于100米,中型水库不少于50米(非主要副坝可适当减少),水电站大坝两端、下游坝脚外,厂房周边不少于50米,溢洪道、泄水闸两侧各10-2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500米为保护范围。
3.大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5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50-200米,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25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25-100米,大型泵房及进出水池口外50米,中型泵房及进出水池口外30-50米为上述工程的管理范围。以上工程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范围。
4.5万亩以上灌区的干支渠的设计开挖边线或者堤脚外设计边坡1-5米(边山渠道开挖线外5-10米),渠道配套的建筑物边线外5-10米为管理范围。渠道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范围。
5.其他圩堤、小型水库、涵闸、泵站、5万亩以下灌区渠道工程等,可参照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二)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依照前款规定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划定。
来源:江西水利厅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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