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湖南-娄底-新化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6月28日 |
各粮食收购企业:
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和《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切实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粮办调〔2021〕29号)、《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要求,为做好全县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粮食收购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本县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且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二、备案内容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新化县发展和改革局(新化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件、企业盖章);
(二)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原件2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见附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检验、保管人员情况的相关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四)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相关材料等。
三、备案时限
在粮食收购前或者收购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企业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当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变更备案。粮食收购备案有效期为3年,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备案期满后重新备案。
四、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可结合实际通过现场、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
地址:新化县政务中心二厅210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刘湘军18143328111
欧海龙18390501512
五、事后监管
新化县发展和改革局(新化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对企业备案信息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新化县发展和改革局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检举违反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附件: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新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27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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