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宁乡市乡镇(街道)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
| 所在地区: | 湖南-长沙-长沙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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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宁乡市乡镇(街道)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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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
为探索基层火灾防控新方式,实现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与消防执法公信力双提升,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第290号令)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结合宁乡市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现状,经宁乡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以来各次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执法缺位、管理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以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受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法人具体部门和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乡镇(街道)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
(三)委托执法权限
1.行政检查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行使消防安全行政检查权。对发现单位和个人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违法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部分行政处罚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行使消防安全行政处罚权。被检查单位达到重大火灾隐患条件需依法进行立案处罚的,被检查单位需要依法实施临时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以及被检查个人达到拘留条件需依法进行拘留的,由受委托乡镇(街道)依法移交给市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核查处理。
3.部分行政许可权。对各乡镇街道作为居民自建房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行政许可进行委托授权,每个乡镇街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办理委托行政许可,许可范围为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下(不包含300平米),采取结对帮扶、跟班执法的形式,确保授权委托乡镇街道完成执法权限下放有序衔接,完成行政许可权限委托。
(四)委托执法方式。市消防救援大队与受委托乡镇(街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明确消防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宁乡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消防行政执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受委托乡镇(街道)办案人员应当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对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乡镇(街道)办案人员应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受委托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依法予以受理立案,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询问,参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2021〕103号),拟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或对单位处警告或二万元以下罚款的,由受委托乡镇(街道)办案人员拟定初步处罚意见,报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后,再报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作出。
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受委托乡镇(街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六)消防委托执法责任。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乡镇(街道)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且情节严重的,市消防救援大队可以提前解除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乡镇(街道)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消防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乡镇(街道)自行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南省居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规范和加强城乡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受委托乡镇(街道)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要将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消防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至行政执法岗位。市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应组织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7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深入受委托乡镇(街道)实地指导不少于1次,切实增强消防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将现有消防监督执法办案系统提供给受委托乡镇(街道)用于消防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每人一台的标准为本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将信息储存至移动电子证据管理系统。
(四)加大检查力度。受委托乡镇(街道)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五)加强执法监督。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制定出台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受委托乡镇(街道)要建立消防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消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存档备查。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消防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
(六)开展联合执法。市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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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附件2: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附件3: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街道行使的居民自建房消防行政许可权限
附件4: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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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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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xx乡镇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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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居民自建房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居民自建房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等六厅局联合下发《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性隐患整治的政策措施》的规定,委托乡镇街道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行使行政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许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行使行政许可权。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被检查单位涉嫌重大火灾隐患、临时查封、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的,被检查个人涉嫌拘留的,依法移交给委托单位。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消防执法过错导致不良后果的,委托单位 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大小,提请市政府予以追责,如涉及国家赔偿依法予以追偿,如涉嫌违法犯罪的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消防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消防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加强对受委托乡镇街道委托消防执法事项的监督和指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消防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消防行政执法文书;
6.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7.建立相关的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消防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消防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消防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宁乡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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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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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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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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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
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委托项目 | 行政执法法定事项及权限 |
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附件3:
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街道行使的居民自建房消防行政许可权限
委托项目 | 行政执法法定事项及权限 |
市消防救援大队居民自建房委托消防监督管理行政许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和《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 2、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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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
乡镇、街道(盖章):
被检查单位(场所)名 称 | ||||
单位(场所)地址 | ||||
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单位(场所)存在火灾 隐患或违法行为情 况 | ||||
? 街道检查人员 | ? 检查时间 | |||
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移交情况 | ? 街道移交人 | ?接收人 | ||
移交时间 | 接收时间 |
注:1、此表用于街道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不属于委托范围, 需移交市消防救援大队时所用;
2、此表一式二份,乡镇街道、市消防救援大队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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