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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出台举报有组织犯罪奖励办法

所在地区: 江西-吉安-吉安县 发布日期: 2023年7月5日
建设快讯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积极性,鼓励单位和个人踊跃举报有组织犯罪,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政法机关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第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举报方法

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外公布举报联系方式方法。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安全。

第六条举报人(含单位和个人,下同)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举报吉安市范围内涉黑涉恶涉伞违法犯罪线索和相关事实。

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和奖励。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七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的举报奖励标准:

1.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3-5万元;

2.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以涉嫌恶势力组织犯罪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1-3万元;

第八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犯罪嫌疑人的举报奖励标准:

1.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每逮捕一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

2.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涉嫌恶势力组织犯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每逮捕一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

3.经提请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每处罚一人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九条对抓获有组织犯罪嫌疑人的举报奖励标准:

1.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头目的,经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每逮捕一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

2.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骨干成员,经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每逮捕一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

3.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一般成员,经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每逮捕一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

4.举报抓获其他涉黑涉恶网上在逃人员或负案在逃人员的,每抓获一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举报抓获其他犯罪网上在逃人员的,每抓获一人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四章举报要求

第十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以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五章奖励发放

第十一条由侦办单位同级扫黑办负责举报奖励发放。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有组织犯罪提起公诉的,由原侦查单位出具书面报告,经同级扫黑办审核,报请同级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同意,由同级扫黑办发放一次性奖励。同级财政据实核拨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举报人提供的有组织犯罪线索及事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办理案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在该案提起公诉后履行报审程序,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发放;对一人举报多起案件的,分别予以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予以奖励。未接到公安机关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人自接到公安机关奖励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举报内容

第十四条吉安市重点打击并向社会公开征集的二十种有组织犯罪线索: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3.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渗透农村基层组织、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组织策划、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6.引诱、胁迫、威逼在校学生(未成人)参加违法犯罪活动或对在校学生(未成人)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7.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8.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及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类黑恶势力;

9.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

10.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11.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12.以网上网下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3.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14.操纵、经营网上网下“黄赌毒”,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5.组织、操纵非法上访、闹访,利用网络实施“裸聊”敲诈、舆情敲诈、恶意索赔的黑恶势力;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

17.网上网下各种暴力催债、传销、“退保”,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18.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连,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非法拘禁参赌人员,在边境口岸敲诈勒索出入境商户的黑恶势力;

19.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20.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受理、履职时发现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应当按程序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核查。线索移交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政法单位、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黑涉恶涉伞违法犯罪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原则上在六十日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和提级核查、异地核查。

第十八条举报受理单位、核查办案单位及参与奖励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对受理和核查的举报线索终身负责。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政法机关及时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吉安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吉安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

2023年6月30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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